邵陽縣國土資源局
關于邵陽縣S223公路建設拆遷安置區(qū)項目土地補償
安置方案的公告
[2016]第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邵陽縣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規(guī)定,邵陽縣人民政府發(fā)布了邵政通字[2016]13號通告,邵陽縣國土資源局對被征收土地單位土地補償進行登記復核,擬定了邵陽縣S223公路建設拆遷安置區(qū)項目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國土字第1354號文批準),項目選址在塘渡口鎮(zhèn)大壩村、江邊村、峽山社區(qū)。現將方案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fā)[2012]46號)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大壩村:田3.5萬元/畝、旱地2.8萬元/畝、林地1.75萬元/畝;江邊村、峽山社區(qū):水田4.4萬元/畝、旱地3.52萬元/畝、林地2.2萬元/畝。
二、青苗補償費標準按照《邵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邵陽縣征地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邵政發(fā)[2014]40號)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三、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補償費標準按照《邵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邵陽縣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邵政發(fā)[2013]6號)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四、農業(yè)人員安置:貨幣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請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5日內以村為單位,以書面形式報我局后由縣人民政府協調或直接向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爭議期間,不停止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實施。
六、用地單位付清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后,被征地單位負責騰地,逾期不執(zhí)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七、土地丈量以水平垂直投影面積為準。
2016年10月12日